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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 2015年 第12号

发布时间:2015-08-12 字体:【 】  【关闭窗口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
 
2015年 第12号
 
根据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、《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》(人社部发[2013]19号)和《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》(发改法规[2014]1431号)有关规定,经审核,对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1999名申请初始注册人员准予初始注册,对于符合变更注册条件的1197名申请变更注册人员,准予变更注册。
招标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,有效期满前3个月,应按规定程序申请延续注册。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未经注册的,不得以招标师名义从事招标采购业务工作。在注册有效期内,招标师变更注册单位的,应当在与新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,按规定程序申请变更注册。
 
国家发展改革委
2015年5月18日